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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莆京7906not监事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04-15来源:作者: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甘肃省省属国有工业企业监事会办法》和《澳门新莆京7906not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认真履行好发表意见、审慎作出决定的义务。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监事会成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主持人拟订监事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监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三章 会议的通知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会议召开的方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提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出质询,监事提出的质询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经监事会研究后,决定是否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提起质询,对涉及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应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受质询人员或部门在监事会会议上应当作口头或书面答复。

第五章 发言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组成人员在监事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主题进行。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发言,由监事会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存档。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应当妥善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